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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2年为群众办“十件实事”和实施“十项民生工程”工作安排及任务分解的意见


  3.对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给予医疗保险补贴。在中央财政补助的基础上,2012年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4000万元,支持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保。

  以上3项工作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实施。

  4.对退伍军人及优抚对象给予补助。在中央补助的基础上,自治区本级财政配套1.5亿元,用于区直企业军转干部困难补助、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退伍军人安置、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城镇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经济补助及培训等支出。(自治区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实施)

  5.加大对困难职工帮扶引导的投入力度。自治区设立全区困难职工帮扶引导资金,支持工会进一步加强困难职工帮扶工作,用好中央及全国总工会下拨的专项帮扶资金。2012年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4000万元帮扶引导资金。(自治区总工会负责实施)

  6.贫困大学生救助。为了不让考上大学的孩子因家庭困难而辍学,给予每生每年1000元救助,全区各级财政共安排救助资金4500万元,其中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800万元,用于解决特困家庭大学生按时入学问题。

  7.改善老年人生活条件。目前,全区有公办老年福利机构55所,床位1.02万张,供养“三无”对象4206人。我区现有老年人256万,今后将以3.2%的速度递增,按照保障1%的老年人计算,有2.5万多名老年人需要入住福利机构,每年平均1万人。自治区本级财政每年安排补助资金1620万元。

  8.继续实施文革“三民”生活补贴政策。全区现有文革“三民”2.8万人,2012年继续执行自治区2011年出台的文革“三民”生活补贴提标政策,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4402万元。

  9.对城乡低保边缘户实施临时救助。2012年,通过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加强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衔接,继续加大对城乡低保边缘户的临时救助力度。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4000万元,使全区城乡低保边缘户临时救助水平达到人均200元。

  以上4项工作由自治区民政厅负责实施,自治区财政厅配合。

  10.做好残疾人保障工作。继续改善残疾人的生活条件,体现全社会对残疾人的关爱。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资金1884万元,重点支持贫困残疾儿童“人工耳蜗”项目、0-6岁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等项目。(自治区残联负责实施,自治区财政厅配合)

  (九) 继续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治理和节能减排工程

  1.推进企业节能技术改造及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1.1亿元。(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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