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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2年为群众办“十件实事”和实施“十项民生工程”工作安排及任务分解的意见


  (五) 进一步扩大新农合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

  2012年将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年人均240元,共需资金41.18亿元。其中,新农合参合人数由2010年的1214万人增加到1240万人,需补助资金29.76亿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476万人,需补助资金11.42亿元。此外,对人口在6万人以下的纯牧业旗县人均多补助20元,需安排资金1200万元。对于这部分医保资金,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7.52亿元。(自治区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实施)

  (六) 实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2012年,预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720万人,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补贴资金2.3亿元。在中央补助55元的基础上,自治区将基础养老金提高到每人每月60元,按照分类补助的原则,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提标补助资金4000万元。(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实施)

  (七) 加大农村牧区危房改造投入力度

  2012年,全区拟安排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建设任务7万户以上,自治区本级财政共安排补助资金4.8亿元。(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实施,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配合)

  (八) 实施高龄老人生活补贴政策

  为体现自治区党委、政府对老年人的关怀,进一步营造尊老敬老的社会氛围,自治区党政联席会议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对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低收入和无固定工资收入的老人给予生活补贴。据统计,自治区应享受高龄老人生活补贴政策的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约17.72万人(内政办发〔2011〕127号文件规定范围),其中,80-99周岁每人每月补助100元,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每人每月补助300元,共需资金2.13亿元。按照一类地区补助30%、二类地区补助50%、三类地区补助70%的比例分担,自治区本级财政共安排补助资金1.23亿元。(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负责实施)

  (九) 进一步改善农村牧区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生活条件

  为了进一步改善农村牧区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生活条件,自治区将加大投入力度,采取分级负担的形式筹资,使全区农村牧区五保对象集中和分散供养标准分别比上年增长12%,达到年人均4013元和2460元。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农村牧区五保对象供养补助资金9153万元,使全区农村牧区五保对象集中供养能力提高5%,达到50%。继续改善城镇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三无”人员的生活条件,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补助资金4501万元,共计1.3万余人受益。(自治区民政厅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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