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发展绿色建筑的意见


  (三) 进一步推动建筑节水工作。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当制定节水方案,采取节水措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严格执行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标准,大力推广管网检漏防渗技术,降低管网漏损率。推广耐旱性种植、节水型植物和微灌、滴灌、渗灌技术,发展节水型绿化。开发利用雨水、再生水,促进污水资源化利用,推进中水回用系统建设,鼓励利用透水路面工程技术。因地制宜规划水景,从严控制非自然水源的水景建设。

  (四) 大力推进建筑节材工作。加大墙体材料革新力度,加强新型墙体材料、技术、产品认定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维护市场秩序。大力推广以CL体系为代表的节能与结构一体化技术和新型结构体系,加快发展以工业废渣、粉煤灰、煤矸石、建筑垃圾和江河淤泥为原料的新型墙体材料,积极开发各种砌块、轻质板材和高效防火保温材料。加快推进建筑施工工厂化、住宅部品产业化,实施住宅装修一次到位或菜单式装修模式,大力推广预拌砂浆、预拌混凝土、高强度钢筋、钢结构及装配式结构施工技术等。大力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实现施工过程中垃圾的减量化和资源化,完善建筑施工中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

  (五) 加强建筑环境和安全管理工作。建立民用建筑场地安全勘查机制,凡放射性指标等严重影响人身安全的危害性指标未达到建筑场地环境安全性要求的,必须经过工程技术处理达标后方可用于民用建筑开发建设。加强建筑材料进场检验,凡放射性指标、有害物质含量指标超标的材料(产品)不得使用。加强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竣工验收检测,凡放射性指标、有害物质含量指标超标的不予竣工验收备案,不得投入使用。积极推广应用建筑热环境和通风环境模拟评估技术,提高建筑物和住宅小区(园区)的规划水平。

  四、主要措施

  (一) 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成立绿色建筑发展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全区绿色建筑发展工作。各盟市要高度重视发展绿色建筑,建立健全相应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探索建立政府主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的推广模式,研究制定发展绿色建筑的约束机制和激励政策,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 建立完善推广政策。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各盟市签订发展绿色建筑责任状,明确各地区“十二五”绿色建筑发展目标和当年任务。充分调动勘查设计、房地产开发、建筑施工企业的积极性,引导其设计、开发、建设绿色建筑项目。在“鲁班奖”、“广厦奖”、“华夏奖”、“草原杯”、自治区优质样板工程等评优活动及各类示范工程评选中,对获得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实行优先入选或优先推荐上报;在企业资质年检、企业资质升级时给予优先考虑或加分等;对于取得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城市配套费减免100%,取得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城市配套费减免70%,取得一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城市配套费减免50%。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