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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发展绿色建筑的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发展绿色建筑的意见
(内政发[2012]21号 2012年2月24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内蒙古自治区节能减排“十二五”总体规划》以及国家、自治区关于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工作部署,积极推进全区绿色建筑的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绿色建筑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近年来,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区建筑节能工作取得了可喜成绩。新建建筑执行节能设计标准情况、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平台建设、节约型校园建设都走在全国的前列。而绿色建筑的发展在我区尚处于起步阶段,绿色建筑的数量和覆盖范围仍需进一步扩大。

  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大力发展绿色建筑,是实现节能减排目标,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提升城乡发展质量和效益的重大举措,有利于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缓解资源能源供求紧张的矛盾;有利于降低社会总能耗,减少污染物排放,确保完成节能减排的硬任务;有利于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房品质和住宅产业附加值,加快建筑业和住宅产业升级;有利于提高建筑物的舒适度、健康标准、卫生标准,改善人居环境;有利于在全社会形成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二、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 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全民参与的工作机制,全面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的“四节一环保”工作,提高建筑品质,改善人居环境,减少资源消耗,实现“人、建筑、自然”的和谐相处,促进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方式转变,推动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 工作原则

  1.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坚持在政府引导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积极引导鼓励各类企(事)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参与绿色建筑的发展,逐步形成全社会关心、重视和支持绿色建筑发展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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