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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推进行政裁量权基准建设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推进行政裁量权基准建设的通知
(吉府法〔2012〕39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办,长白山管委会办公室,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省政府将推进行政裁量权基准建设列为2012年度重点工作目标任务。为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工作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任务

  2012年,重点完成以下行政裁量权基准建设任务:

  (一)完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建设。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废改立情况以及实际工作需要,对已经制定完成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进行修改完善。尚未完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定工作的,要在11月底前完成相关工作。在城市管理领域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执法部门,可在本级政府法制机构的指导下,征求相关执法部门的意见,完善、制定本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二)完成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建设。分别制定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行政强制自由裁量规则应包括行使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的原则、要求、执法考核、监督等内容。行政强制自由裁量基准的主要内容是对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范围、条件、程序、期限等进行细化、量化、具体化。

  (三)开展其他行政裁量权基准建设。包括行政审批、行政确认、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等行政权力的裁量基准建设。相关行政权力的主要执行部门要在年底前完成1-2部主要法律、法规的裁量基准制定工作。省政府法制办将适时指导,待经验成熟后全面推开。

  二、组织方式

  行政裁量权基准建设的实施主体为省市县三级政府所属的具有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为避免行政裁量权基准建设中的多头制定、层级不清、衔接不紧问题,此次行政裁量权基准建设任务采取政府部门内部统筹、纵向调控,政府法制办综合指导的办法。省直有关部门对本系统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梳理,对需要细化量化的执法依据列出目录。在征求系统内市、县政府部门意见后,确定哪些条目由省直部门细化量化,市、县两级政府部门直接执行;哪些条目需分级量化或主要由某级政府部门细化量化。任务区分后,直接明确给市、县政府部门,并将任务区分情况于5月20日前报省政府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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