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证发放备案:《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规定的申领《跨区作业证》市级备案事项。
7.拖拉机检审票据:《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领用和报结、核销拖拉机审验收费票据。
8.对未经培训的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修理等人员和农民农机技术人员给予考核、发证的责令改正:《
农机成人教育暂行规定》规定的对未经培训的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修理等人员和农民农机技术人员(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除外)给予考核、发证的责令改正的权限下放。
三、放权事项的运作方式
1.农机成人教育学校报批事项:取消上级农机部门的同意环节,由办学单位直接提出申请,报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2.中拖驾驶员考试费事项:初考、增驾考试收费直接由县(市)、区农机监理部门收取,收费收入上缴县(市)、区级财政专户;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积分达到规定分值的考试费收取,仍按照谁考试谁收费原则收费,收费收入上缴同级财政专户。
3.中拖驾驶员会员费事项:中拖驾驶员会员费由经当地民政部门批准设立中拖驾驶员协会,按照相关规定收取会员费。
4.中型拖拉机检测费事项:直接由县(市)、区农机部门收取,收费收入上缴县级财政专户(我市已于2008年8月列为停止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5.拖拉机驾驶员驾驶证、拖拉机行驶证、拖拉机号牌工本费事项:直接由县(市)、区农机部门收取,收费收入上缴县级财政专户(我市已于2008年8月列为停止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6.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证发放备案事项:取消市级备案后,各县(市)、区农机部门应将《跨区作业证》发放信息及时录入中国农业机械化信息网“农机跨区作业服务直通车”的网上直报系统,同时及时做好与电子监察系统的对接和上报工作。
7.拖拉机检审票据事项:由县(市)、区农机部门直接向当地财政部门办理。
8.对未经培训的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修理等人员和农民农机技术人员给予考核、发证的责令改正事项: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
宁波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规定,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行政许可主体资格在市级、发证的责令改正权属市级,不属于权限下放范围;对于其他农业机械驾驶、操作和农机维修等人员和农民技术人员给予考核、发证的责令改正事项,由各地农机部门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