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为抵御因气候等原因造成风险,育秧中心应根据育秧能力合理安排后备秧(5%育秧面积),经确认未使用的后备秧给予每盘2元的补贴。
(三)鼓励开展基质育秧试验、示范,对被列入开展试验示范的基质育秧每盘给予1.5元的补贴,后备秧使用基质育秧的每盘给予3.5元的补贴。
上述(一)(二)(三)款补贴资金由市和县(市)区二级财政共同解决,市和县(市)区按1︰1比例承担,其中南三县按7︰3比例承担。
(四)育秧中心育秧流水线、育秧软(硬)盘补贴参照《关于抓好2010年粮食生产的通知》(甬政发〔2010〕25号)规定执行。
(五)育秧中心配备的育秧温室、大棚以及其他设备设施建设,由市农机局根据育秧中心建设规模优先安排项目资金进行补贴。
第四章 申报与审核
第十条 育秧中心申报主体如实填写《育秧中心申请表》(一式三份)及相关材料报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审核,县级农机部门初审后,将申报材料和水稻机插规模化育秧中心汇总表(附件3),于每季育秧后7天上报市农机局。
第十一条 基质育秧面积核实由育秧中心在育秧后向县级农机部门申报,县级农机部门对列入试验、示范的基质育秧在接到申报后三日内进行面积核准。
第十二条 后备秧面积核实由育秧中心在机插结束后通知县级农机部门,县级农机部门在接到通知三日内进行核准面积。核实后将《水稻机插规模化育秧审核决算表》(附件4)报市农机局。
第十三条 市农机局对照各地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对各地育秧中心的育秧、后备秧、基质育秧面积进行现场抽查,确定各地水稻机插规模化育秧中心,并根据核准情况,下达规模化育秧中心建设补贴资金。
经确认的水稻机插规模化育秧中心必须在醒目位置标有“宁波市水稻机插规模化育秧中心”标志(标志尺寸参照宁波市农机推广项目标牌制作)。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 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地农机部门要把水稻机插规模化育秧中心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直接抓、责任科室具体负责的工作机制,落实镇乡(街道)和农机服务组织的责任,加强对育秧中心建设的指导,组织做好规模化育秧补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