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实行农机监理牌证业务信息通报制度的通知

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实行农机监理牌证业务信息通报制度的通知
(甬农机安〔2010〕9号)


各县(市)区农机(农林)局(总站):
  为了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时了解农机安全监理牌证业务信息,实现资源共享、安全共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要求,自2010年4月起实行农机监理牌证业务信息通报制度。
  一、通报内容
  市、县两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办理的拖拉机登记、安全技术检验以及拖拉机驾驶证发放等信息资料、数据。
  二、通报方式
  1.市农机化主管部门以《抄告书》形式,建立每季度信息通报制度;
  2.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以《抄告书》形式,建立每月信息通报制度。
  三、通报对象
  1.市农机化主管部门抄告对象为市公安局,同时抄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抄告对象为所在地公安局,同时抄送所在地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3.江北、江东农机化主管部门抄告所在地交通警察大队。
  四、通报要求
  1.市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季度末后,5个工作日内发出《抄告书》,《抄告书》一式四份,一份上报省农业厅,一份留底,二份发送抄告(送)单位。
  2.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当在每月末后,3个工作日内发出《抄告书》,《抄告书》一式四份,一份上报市局,一份留底,二份发送抄告(送)单位。
  3.江北、江东农机化主管部门《抄告书》一式三份,一份上报市局,一份留底,一份发送抄告单位。

  附件:抄告书

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二○一○年四月一日

  附件
  抄  告  书
  〔   〕第  号

  1.拖拉机登记信息汇总表

类 别

累计在册(台)

本月(季)度受理审批登记信息(台)

外籍

拖拉机登记

注册

转入

变更

转出

转移

补牌

补证

注销

检验

大中型轮式

           

小型方向盘式

           

手扶式

           

纯农田作业

           

合 计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