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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申报2010年宁波市设施农业建设项目的通知

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申报2010年宁波市设施农业建设项目的通知
(甬农机科〔2010〕16号)


各县(市)区农机(农林)局(总站):
  为加快农业转型升级,大力发展我市设施农业,不断提升我市的农业产业化发展水平,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现将2010年我市设施农业建设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立项原则
  围绕我市建设现代农业综合示范区、主导产业示范区和特色农业精品区要求,按照集中连片、突出重点、体现亮点的原则,实行项目管理,重点扶持新建、扩建粮食、蔬菜、瓜果、规模化养殖等产业的钢架大棚、连栋大棚建设。
  二、项目补贴对象、范围和标准
  补贴对象为我市现代农业综合示范区、主导产业示范区和特色农业精品区内建设设施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项目补贴范围、补贴标准和起补面积参照《2010年浙江省设施农业设备补贴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二章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执行。
  三、项目立项
  符合条件的项目实施主体向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的立项原则和申报要求,认真论证项目建设可行性,核实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并于10月12日前将项目申请表(附件1)、项目规划平面图一式五份报市局科教处(联系人:陈松林;联系电话:87283231),市局将根据各地申报情况和总体资金规模,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实地勘察建设地点,了解建设面积和作物种植情况,确定所在县(市)区设施农业建设项目。
  四、项目实施和验收
  项目实施主体自主选择已纳入补贴目录的设施大棚生产企业,并与县级农机管理部门签订 购买安装协议(附件2)。项目资金结算,按照《2010年浙江省设施农业设备补贴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由设施大棚生产厂家提供补贴资金申请结算资料,报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市农机局提出补贴资金的结算申请,经市农机局复核无误后,与生产企业结算。
  项目验收由所在县(市)区进行初验合格后,向市农机局提出项目验收申请书(附件3),由市农机局组织项目验收,并签署验收意见(附件4)

  附件:
  1.宁波市设施农业建设项目申请表
  2.购买安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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