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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农机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7.2 救援装备和应急队伍保障
  7.2.1市、县两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加强农机事故处理的装备建设,配备和落实农机事故处理应急专用车辆、器材、装备,确保应急处置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同时制定管理办法,保证应急状态下的迅速调用。
  7.2.2农机部门要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指导、促进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应急处变能力。在农业机械驾驶操作技能培训、考试中,应当设置应急救援的内容,提高自身救援能力。
  7.3 经费保障
  7.3.1市、县两级农机主管部门作为重特大农机事故处理主体责任单位,应当建立事故应急救援资金的储备,相关物资、器材的准备。一旦发生重特大农机事故,需要抢救治疗受伤人员的,抢救治疗费用由肇事人和农业机械所有人先行预付。
  7.3.2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拖拉机发生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的,由事故发生地农机主管部门通知保险公司;需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 由事故发生地农机主管部门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并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事故责任人追偿。

8.培训与演练

  8.1 培训
  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应积极组织应急救援队伍的技能培训,在农机化技术学校的驾驶员培训、考核中,设置应急救援的内容;组织农机监理人员学习、掌握应急处置的业务技能,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8.2 演练
  市级农机主管部门要指导、协调、督促各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做好农机事故的应急救援演练的组织工作,提高各级农机部门应急处置能力。
  8.3 奖励与责任
  8.3.1对在实施农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置中反应迅速、处置果断、决策正确、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依据相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8.3.2因玩忽职守、贻误时机造成损失扩大、后果严重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9.附则

  9.1 应急预案制定与备案
  本预案由市农机局牵头制订,报市政府应急办批准后实施,并报省农业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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