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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农机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5.3.3.3事故责任人触犯刑法,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4 应急结束
  当农机事故发生现场对人员、财产、公共安全的危害性消除,伤亡人员、群众已得到医疗救护和安置,财产得到妥善保护后,经现场指挥组研究,总指挥宣布应急处理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全部结束。

6.后期处理

  6.1 善后处置
  现场指挥组负责协调好有关部门做好伤亡人员家属、财产损失的善后处置,敦促保险、救护单位及时垫付、支付抢救费用,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和伤亡人员、财产保险的理赔工作。
  6.2 事故调查
  6.2.1较大以上农机事故发生后,市农机部门要组织有关部门分析总结事故性质、明确责任、查明原因,对于暴露出来的有关问题,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尽快消除隐患,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6.2.2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要建立事故倒查、责任追究制度,按照“四不放过”的要求,认真查明分析事故原因,对工作失误、渎职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6.2.3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农业部相关规定,一般农机事故以及涉及三年内驾龄同责以上死亡事故由市级农机主管部门负责调查;较大农机事故由市政府或省农业厅派出的事故调查组负责调查,重特大伤亡事故由省以上政府或国家农机主管部门派出的事故调查组负责调查。
  6.3 事故预防
  对于已发生的较为典型、情节严重的重大以上事故案例,市农机主管部门应召开全市性事故现场会,根据事故发生的特点、因果关系、违法事实,印发通报,警示广大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引以为戒。

7.应急保障

  7.1 基础保障
  县、市农机主管部门应建立24小时通讯联系制度。市县两级农机监理机关负责人应落实值班联系电话制度,确保农机事故电话报警渠道畅通。在应急救援中,根据事故受伤人员的情况,协调医疗卫生机构,调集急救人员,保证受伤人员得到及时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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