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3在应急处理程序中,县级政府部署工作前由农机部门负责;市级农机部门采取措施前,由县级农机部门负责,各级主动地开展工作。
5.2.4现场秩序和抢救工作由现场指挥组统一指挥,其他各组要按各自的职责分工,服从指挥和调遣,迅速有序地开展救护工作。
5.2.5在进行重特大农机事故抢救时,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标明位置,作出标志、拍照、绘制现场简图并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5.2.6对涉及易燃、易爆、剧毒、易腐蚀等危险物品的农机事故,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5.2.7对造成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农机事故,应当立即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处理。
5.2.8如遇死亡众多,后果特别严重的事故,应当在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协调各职能部门参与应急救援队伍的力量,及时抢救伤员,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5.2.9市、县两级农机部门要做好省级农机部门及省级以上农机监理机关领导、专家的接待工作,接受事故应急处置业务指导,积极配合做好领导、专家对事故救援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5.3 事故现场勘查
5.3.1现场勘查
5.3.1.1农机事故现场勘查,应当全面、及时地收集有关证据。到达现场后,根据工作需要,把现场勘查人员分为:现场保护、访问调查、现场勘查取证(测绘现场图、拍照、录像)等若干工作小组。
5.3.1.2按照事故处理程序和要求,保护现场,划定事故现场范围;确定事故当事人,控制肇事人,查找证人;拍摄现场照片(录像),丈量、绘制现场图,采集物证、提取痕迹,制作询问笔录。事故现场如有可能因时间、地形、气象等原因灭失的痕迹或证据,应当及时提取。
5.3.1.3事故勘查、现场图绘制完毕后,农机事故处理员、当事人或见证人应当在现场图上签名。当事人不在现场的或无能力签名的,可以由见证人签名;无见证人或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应当记录在案。
5.3.2现场拆除
现场丈量、绘图、摄影(录像)、提取证据等勘查工作结束,现场遗留物的清点、造册、处理以及对尸体和农机具、牲畜等财物的转移、处理完毕,经现场组负责人复检后请示现场总指挥同意,拆除现场。
5.3.3事故责任认定
5.3.3.1农机监理部门应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发生的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
5.3.3.2根据事故现场勘查、调查和检验情况,事故证据及形成原因分析;当事人对事故发生的过错责任或意外原因,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大小,违法行为与事故的因果关系进行综合分析,作出定性、定量的责任认定结论,并将认定结论分别通知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