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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农机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4.1.4农机重特大事故快报后出现新情况或农机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的补报。
  4.1.5为保证农机重特大事故快报的连续性和全面性,要及时跟踪续报事故发展情况、抢救进展情况;事故抢救结束后,要将事故的基本原因、应采取的改进措施一并上报,完整地报告农机事故从事发到事终的全部过程。
  4.1.6县级农机部门要会同公安驻农机警务室(中队、执法办)及时、全面、准确地获取事故信息,掌握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确定属于农机部门处理的较大以上事故的,应迅速赶赴现场勘验、检验、收集证据,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尽快恢复正掌的生产秩序。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还应当向农机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报告,配合做好农机事故处理工作。对不属于农机部门处理的事故,应立即告知报案人或当事人,并主动与相关部门及市农机局安全监理处联系。
  4.1.7县级农机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较大以上农机事故报告后,应当通知同级公安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总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4.2 农机事故快速报告内容
  4.2.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4.2.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4.2.3事故的简要经过。
  4.2.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4.2.5已经采取的措施。
  4.2.6其它应当报告的情况。

5.事故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
  县、市两级农机行政主管部门接到较大以上农机事故报告或收到相关肇事案件呼救后,应当立即启动本预案。
  5.2 响应程序和处置
  5.2.1接到事故报告后,辖区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农机监理站主要领导必须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会同当地政府,成立临时工作小组、协调安监、公安、急救、保险等部门联合行动,制定工作方案,实施先期处理,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尽最大努力减少伤亡降低损失。
  5.2.2市级农机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分管领导以及安全监理处主要领导及业务骨干,必须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会同县级政府成立临时指挥小组,尽快获取信息,制定工作方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减少伤亡和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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