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1.4指定专人发布事故信息。
3.2.2事故处理组
宁波市农机局安全监理处有关负责人为组长,事故发生地农机监理部门、公安驻农机警务室(中队、执法办)以及镇乡(街道)农办、行政村(社区)负责人组成事故处理组。
3.2.2.1开展事故现场勘查、取证,及时填写《农业机械重特大事故快速报表》,报告事故处理意见建议,做好认定事故责任、恢复生产和交通秩序维护。
3.2.2.2组织对伤亡人员的处置和身份确认,收集保管伤亡人员遗物、财产,适时通知伤亡人员家属,做好善后工作,稳定群众思想情绪,解决涉案受害家属的实际问题,维护社会稳定。
3.2.2.3按有关规定,在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下,做好相关理赔、善后处理工作。
3.2.3后勤保障组
市农机局办公室主任为组长,局计划财务处、事故发生地农机部门分管领导和办公室主任、镇乡(街道)农机干部、保险公司业务骨干组成后勤保障组。
负责做好农机事故救援应急处置的资金、器材、物资、车辆以及参与救援人员的食宿、通讯、交通、物资的后勤保障工作。
3.2.4专家咨询组
负责指导救援方案的制定,由市以上农机、公安、安监、交通等部门业务专家组成,为农机事故应急救援领导机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2.5宣传报导组
负责事故及处置情况的新闻发布材料起草、统稿,协调安排新闻单位和记者,由市农机局办公室牵头组成。
4.事故报送
4.1 事故报送要求
4.1.1较大农机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或值班人员应当做好登记,记录下列内容:
4.1.1.1报案方式、报案时间、报案人姓名、联系方式,电话报案的还应当记录报案电话号码;
4.1.1.2农机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4.1.1.3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4.1.1.4农业机械类型、号牌号码、装载物品等情况;
4.1.1.5是否存在事故肇事人员逃逸等情况。
4.1.2发生较大以上农机事故的,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应当立即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农机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抄报宁波市农机局安全监理处。必要时,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4.1.3农机重特大事故快报应逐级上报至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省农业厅农机事故报告电话:0571-86757978,传真:0571-86757991;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24小时事故报告电话:010-67634172,手机:13911035972,传真:010-676341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