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波市农机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农业机械安全事故根据严重程度、涉及范围等因素,划分为特别重大农机事故、重大农机事故、较大农机事故和一般农机事故。
  2.1 特别重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事故,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2 重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3 较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4 一般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或者1000万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

3.组织机构与职责

  3.1 组织体系
  市农机局成立较大以上农机事故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宁波市辖区较大以上农机事故应急指挥、救援处置工作,由市农机局局长任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应急救援现场指挥组、事故处理组、专家咨询组、宣传报道组和后勤保障组等五个工作组,明确负责人和联络方法,建立值班联络制度,做好应急救援及事故处理的设备、物资、车辆的储备,向社会公布宁波市农机事故报警、应急管理电话0574-87285554(白天),0574-87345457(晚上);传真:0574-87341820,0574-87285554。
  3.2 机构及职责
  3.2.1现场指挥组
  宁波市农机局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局长任组长,安全监理处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局办公室、管理处、农机技术推广中心负责人以及事故发生地县级农机部门负责人、镇乡(街道)主要领导为成员。
  3.2.1.1掌握事故全面情况,保护现场,把握动态,确定抢救措施和防止事故扩大措施,维护和恢复秩序。
  3.2.1.2组织协调其他工作组按照预案实施抢救工作,做到判断准确、疏散有利、救援有力,向市委、市政府以及上级业务指导部门报告及时,协助处理涉及事故的危害,把事故损失或污染降低到最低程度。
  3.2.1.3配合上级或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适时公告事故原因、损害程度、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处理意见和建议,做好有关善后工作。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