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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做好纯农田作业拖拉机登记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做好纯农田作业拖拉机登记工作的通知
(甬农机安〔2011〕3号)


各县(市)区农机(农林)局(站):
  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和浙江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浙农专发〔2010〕34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纯农田作业拖拉机的上牌发证管理工作,提高农机监理“三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纯农田作业拖拉机定义
  纯农田作业拖拉机是指不配备挂车的轮式拖拉机、手扶拖拉机及履带拖拉机。
  二、纯农田作业拖拉机的登记行驶证制作
  (一)纯农田作业拖拉机登记核发的号牌、行驶证统一执行农业作业标准NY345.1--2005《拖拉机号牌》、NY347.1--2005《拖拉机行驶证证件》。纯农田作业拖拉机核发一面号牌,号牌注册编号由第一位大写英文字母和后四位注册顺序号组成,第一位数为县(市)区对应的代号(A-1,B-2,C-3,D-4,E-5,F-6,G-7,H-8,J-9)。行驶证不填写“总质量”和“核定载质量”两项,用横杠划去。
  (二)原核发的农业机械牌证(即NJ牌证)或核发上道路拖拉机牌证(行驶证上加盖纯农田作业)的纯农田作业拖拉机,要换发符合农业行业标准NY345.1--2005《拖拉机号牌》、NY347.1--2005《拖拉机行驶证证件》的拖拉机牌证。
  (三)未办理注册登记的纯农田作业拖拉机,各地应按上述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具体办理程序、流程参照上道路拖拉机注册登记。
  (四)已注册登记的纯农田作业拖拉机挂接牵引挂车从事运输作业的,应重新核发上道路运输拖拉机牌证。
  三、纯农田作业拖拉机检验。检验合格的,不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在行驶证和检验表上签注检验合格记录。
  四、纯农田作业拖拉机驾驶人考试和驾驶证申领、使用、检验执行农业部令2010年第11号的规定,统一核发农业行业标准NY346-2007《拖拉机驾驶证证件》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证。
  五、对2011年1月1日后购买的享受购机补贴的纯农田作业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必须先到农机监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购机人凭行驶证原件或已加盖“牌证已领”的原始发票去办理购机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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