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农机技术推广中心基建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五、未签订合同的工程一律不得支付或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工程款名义转移资金。
  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依据经审计部门审计、财政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确认的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结算。并在与施工单位结算和拨付工程款时,须按合同约定,预留工程尾款和质保金,待工程正式交付使用质保期满后清算。
  七、加强基建项目监管。局基建小组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基建项目的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和资金的合理、安全使用,提高投资效益,并定期组织对项目的检查。农机技术推广中心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项目检查工作。
  八、对不履行基本建设规范程序,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挤占、挪用、截留资金,以及有其他问题的,视情节轻重采取限期改正、通报批评、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等措施。

  附件
  基建资金支出审批表
  年 月 日

支付内容

 

支付依据

 

支付额度(大写)

 

提交支付内

容相关资料

1.

2.

3.

经办人意见

 

基建项目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意见

 

中心负责人意见

 

局计财处审核

 

 

局基建小组意见

 

局长办公会议

意见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