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农机技术推广中心基建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甬农机计〔2011〕3号)
局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
《宁波市农机技术推广中心基建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二○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宁波市农机技术推广中心基建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为加强农机技术推广中心基本建设资金财务管理和监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关于印发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农业部《农业基本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严格按规定实行专账专户管理。凡所有基建工程预算内外(除市财政另有要求外)资金必须全部进入基建账户,按规定配备专门基建财务管理人员,单独设立基建账,所有资金拨入、支出和往来款项等都必须符合基本建设资金管理要求。
二、项目建设资金支付严格执行按项目预算,按合同约定,按施工进度的原则。财务管理人员要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建立工程款项付款台帐,定期进行财务清查,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基本建设财务报表。
三、工程进度款的拨付,应根据甲、乙双方会同代建单位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和工程合同的规定额度进行拨付。在未经审计部门审计前,原则上按70%以内计算拨付。
四、基建资金审批程序为:由经办人根据基建工程的进度,确认符合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后,详细填列“基建资金支出审批表”。基建项目负责人会同财务负责人对支出内容、应付基建款项进行核实,签署意见。局计财处对应支付基建款项进行审核后提出审核意见,按项目资金支付审批权限报批。2万元以下交中心主要负责人审批;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报局基建小组审批,局基建小组由张凤谦任组长,方兴旺、毛荣华、寿如江、林一峰等为成员组成;5万元以上由局基建小组讨论后,报局长办公会议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