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肃纪律,强化监督
为保证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有效实施,各有关县(市)区农机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监管,把国务院“三个严禁”和农业部 “八个不得”的要求落到实处。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
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财农〔2011〕17号)要求,积极履行职责,要制定督查方案,明确进度要求,落实工作责任,发挥财政部门的监管作用。农机部门要严肃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对违规操作的当事人要严厉查处。严格执行补贴产品经销商由生产企业自主推荐的制度,由农民在全市范围内自主选择经销商和补贴产品;严禁强行向购机农民推荐产品,严禁借扩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之机乱涨价。同一产品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要加强对补贴机具的监管,享受农机补贴购买的农机具,按《宁波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第六章第二十三条规定“享受补贴购买的农机具,原则上三年内不得擅自转卖或转让”。三年内已享受补贴购置农机具且种粮面积未增加的农户(100亩以下),原则上不得享受同一品目机具的购机补贴。
(四)应用网络,加强管理
为了加快实现购机申请、审核、结算、档案管理等信息化网络化,提高工作的透明度和工作效率,我市将开展全国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应用工作,要求各县(市)区农机部门增添有关管理设备,加快实施微机管理,并与财政部门信息共享。做好购机补贴工作的信息报送及档案管理工作,对已购补贴机具要及时进行登记、编号,建立购机补贴档案,并负责在机具显著位置做出国家补贴机具和编号的统一标记。及时报送农机补贴工作的进展情况、成效、典型等信息。11月15日前报送全年的购机补贴执行情况总结报告和电子档案资料,并要积极开展购置补贴后调查工作,宁波市农机局、财政局负责对购机补贴的稽查、审核、监管、绩效考评等工作。
(五)搞好宣传,拓展服务
要加强宣传工作,通过政府、乡村公告及各类媒体广泛宣讲购置补贴政策,让农民及时充分了解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补贴机具目录、申请条件、程序及相关要求。各县(市)区农机部门要积极开展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等有关的咨询服务工作,设立专门的咨询电话,有条件的要实施窗口一站式服务,并要明确服务责任人,认真做好购机手续、补贴目录等相关信息咨询解答工作,要充分尊重农民知情权、选择权,积极协调好农机生产厂商的定点营销和供货工作,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工作。要落实专门机构(人)受理农民的投诉(市农机局农机购置补贴投诉电话已在宁波农机网公布),向当地农户公布投诉电话,及时处理好农户投诉,并加强对销售和售后服务市场的监督管理,确保供货及时和售后服务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