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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1年度宁波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的通知

  三、补贴对象和标准
  (一)补贴对象及其确定
  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申请补贴的人数超过控制指标时,补贴对象的优先条件是:农机合作服务组织;农作物专业防治组织;农机大户;种粮大户(种粮面积100亩以上)。同时,对报废更新农业机械、购置主机并购置配套农具的优先补贴。申请人员的条件相同或不易认定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
  (二)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总体上继续执行30%的补贴比例(除重点推广机具外),实行定额补贴。中央补贴资金单机补贴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提高到12万元。宁波市重点推广的水稻插秧机、育秧设备、粮食烘干机械,享受中央财政补贴的同时,实行地方财政累加补贴。水稻插秧机补贴总额不超过机具价格的75%,其中象山县、宁海县、奉化市的市级补贴资金累加30%,其他县(市)区为15%;育秧设备市级补贴资金累加15%;粮食烘干机市级补贴资金累加15%,粮食生产功能区作业面积1000亩以上的合作服务组织,市级补贴资金再累加5%。农业部、财政部、宁波市政府2011年另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各县(市)区原则上要按中央补贴资金额度1:1进行配套,可以根据当地农业及农业机械化的实际,用本级财政的配套资金,对重点推广机具品种和农机合作服务组织给予累加补贴,累加补贴的机具和补贴额度由各地自行确定,同一种类、同一档次产品实行统一定额补贴标准,并在上报方案中列明。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齐心协力
  各有关县(市)区农机和财政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明确任务,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领导,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密切配合,精心组织。要与当地种植业、畜牧、渔业、农垦以及水利、林业等部门搞好沟通协调,切实做好牧业、林业和抗旱、节水机械设备纳入购机补贴工作。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支持农机管理部门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按县级财政配套资金10%作为必要的工作经费,严禁挤占挪用各级财政的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用于工作经费,确保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顺利实施。
  (二)规范程序,阳光操作
  各有关县(市)区农机和财政部门要根据本方案,制定补贴资金使用方案报市农机局、财政局备案,并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按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5〕11号)、《宁波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甬财政农〔2007〕269号、甬农机〔2007〕10号)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严格执行补贴对象公示制,为方便农民,改补贴协议为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附件2),或直接用申请表替代补贴协议。补贴指标确认书由县级农机化管理部门办理,经与同级财政部门联合确认后,由农机化管理部门交申请购机农民。对价值较低的机具可采取购机与公示同时进行的办法,并加强对购机情况的检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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