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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科技局关于组织开展2009年度宁波市科技型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科技局关于组织开展2009年度宁波市科技型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甬科高[2009]57号)


各县(市)区科技局,“三区一岛”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
  为鼓励技术创新,培育和扶持科技型企业发展,根据《宁波市科技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甬政办发〔2009〕9号)的规定,现将2009年度我市科技型企业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定的主要条件
  1、主要产品(服务)必须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或《宁波市优势产业与新兴产业投资导向目录》;
  2、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应占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或专利产品、3年内市级以上新产品的销售收入和技术性收入之和应占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60%以上;
  4、《宁波市科技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认定的基本程序
  1、企业根据《宁波市科技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向所在地县(市)区认定机构提交申请认定材料;
  2、县(市)区认定机构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后,委托专家或科技中介机构进行检查评审,提出评估意见;
  3、县(市)区认定机构根据评估意见内容,将拟认定的科技型企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4、县(市)区认定机构将经公示无异议的科技型企业名单报市科技型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5、市科技型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文公告认定结果,向企业颁发“宁波市科技型企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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