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开展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运行情况评价工作的通知
(甬科高[2010]21号)
各县(市)、区科技局、经发局(发改局,科工局):
自2007年市科技局、市经委和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公布2007年宁波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运行评估结果的通知》(甬科计〔2007〕175号)以来,我市部分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运行已满三年。根据《
宁波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修订)》(甬科计〔2008〕110号)规定,决定开展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运行情况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对象
2007年以前(包含2007年度)由市科技局、市经委和市财政局认定的、至2009年底未被取消资格的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但已经列入省科技厅或省经信委建设计划、至2009年底未被摘牌的省级中心,不参加本次评价。
二、评价方式
1、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依托单位填写《宁波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运行情况评价表》1份,提供电子文档;同时附具相关佐证材料。
2、市科技局会同市经委、市财政局按照《
宁波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修订)》第
五条认定条件,对参加运行情况评价的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进行评价。
3、经评价,对于符合条件的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由市科技局、市经委、市财政局重新核发证书,并保留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资格;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取消其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资格。
三、其它事项
1、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的依托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依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变更的经过;并加盖变更后的依托单位公章;
(2)变更后的依托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工商部门核准变更登记证明复印件。
2、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的依托单位因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依托单位实体发生变更的(仅适用于关联企业之间),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原依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变更的经过;并加盖变更前后的两家依托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