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在项目实施期间,每年12月底前向市科技局报送年度项目执行情况报告,执行报告需经所在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市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将定期对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资金要独立核算,并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入帐,做好帐务处理。
第十七条 因客观原因,承担单位需对项目的目标、进度和经费进行调整或撤销,应向所在县(市)区科技主管理部门或市相关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审批后执行。对于核准撤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进行财务清算,经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审核后,由市科技局负责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将剩余资助资金如数上缴农村科技创新创业资金财政专户。
第十八条 农村科技创新创业资金主要用于项目技术开发应用、区试或产业化等费用开支。包括设备费、材料费、知识产权事务费、试制费、差旅费、燃料动力费、劳务费、鉴定验收费、培训费等与技术开发直接相关的支出。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单独设立台账,用以记载农村科技创新创业资金项目的开支情况。
第十九条 农村科技创新创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项目承担单位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执行人依法处理。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遵照《
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甬科计[2009]15号)有关规定,重点项目由市科技局组织验收;一般项目由归口管理单位组织验收,并把验收材料及验收意见报市科技局备案。市科技局对归口管理单位组织验收的项目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二十一条 农村科技创新创业资金采取一次核定,分期拨款的方式。对列入计划的农村科技创新创业资金项目,下发立项文件并签订项目合同书后,先期按计划资助金额的70%拨款,验收合格后再拨付余款。县(市)区属项目市财政局同县(市)、区财政局按各50%的比例补助。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2006年6月28日发布的《
宁波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甬科社[2006]59号甬财政教[2006]434号)同时废止。
附件:1、农村科技创新创业资金项目申报表
2、农村科技创新创业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附件1
农村科技创新创业资金项目申报表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申请单位:(盖章)
推荐单位:(盖章)
申请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