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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科技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农村科技创新创业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鼓励科研院校、技术推广服务机构以创办的企业,或以结对服务的企事业单位为主体,以法人和团队科技特派员为项目技术负责人,通过产学研联合方式申报农村科技创新创业资金项目。
  第八条 申报农村科技创新创业资金项目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科技政策,适应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行业发展规划要求,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
  2、技术成熟可靠,且在市内处于先进水平,知识产权清晰,有较大推广应用潜力,或经熟化后有望达到批量生产,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和经济社会效益,有利于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3、涉及到需要行业管理部门审核的成果,必须提供行业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法定资质机构出具的审定意见或检测证明。
  4、符合宁波市科技局每年发布的申报指南要求。
  第九条 农村科技创新创业资金项目申报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主要从事与农村科技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有关的业务,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
  3、产权清晰,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且具有良好的金融、商业和社会信誉,经营机制良好,没有知识产权纠纷。
  第十条 凡符合申请条件的单位,应填写《农村科技创新创业资金项目申报表》(附件1),提交《农村科技创新创业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附件2)和有关合作协议及相关证明材料,并报所在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或市相关主管部门审核推荐。
  第十一条 农村科技创新创业资金项目实行网上申报,有关申报和受理程序按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管理要求进行。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农村科技创新创业资金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二类。
  重点项目是指针对农村经济和民生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围绕全市“三农”发展规划而实施的,对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有重大支撑,对科技创新能力有显著提升,目标集中、重点突出、覆盖面广,具有重大意义的综合性农村科技转化推广应用示范项目。
  一般项目是指针对农村经济和民生发展中的关键问题,围绕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对推动城乡统筹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较强示范带动作用的农村科技转化推广应用项目。
  第十三条 农村科技创新创业资金项目立项采取推荐论定(评审)制。
  重点项目实行推荐论定制,即由各归口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初审推荐,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科技咨询机构对项目进行答辩论定,择优立项。
  一般项目实行推荐评审制,即由各归口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初审推荐,市科技局组织相关专家评审,择优立项。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对择优立项的项目名单和项目资助金额联合发文公布。由市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并会同市财政局根据项目合同书按项目进度和验收情况下达资助资金。
  第十四条 农村科技创新创业资金采用无偿资助的支持方式,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单个项目经费资助额度不超过项目实施期内预算科技开发投入的30%,最高资助额度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额度。重点项目市本级财政科技经费资助额度为20-50万元,一般项目市本级财政科技资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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