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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技术转移机构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符合宁波产业发展政策,符合技术转移机构的经营理念和发展要求,在宁波从事技术转移业务一年以上;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满足经营要求的办公设备和条件;
  (三)有符合规定的专职人员。技术转移机构专职人员在6人以上(市外高校、研究院所在宁波设立的技术转移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人员结构设置合理,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60%以上;科技人员的比例不低于本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
  (四)管理规范,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五)在区域内有良好的信誉,最近一年无投诉、无诉讼,或有投诉但机构自身无责任,有诉讼但未败诉。
  (六)有较显著的服务业绩,经营状况良好。上年度在宁波实现技术转移5项以上,实际支付的技术交易经费200万元以上。
  第七条 申请认定市级技术转移机构需提供的材料:
  (一)宁波市技术转移机构认定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上年度该机构从事技术转移中介的三方合同、金融机构出具给技术受让方的支付凭证复印件、技术出让方开具给技术受让方的收款发票复印件及服务收入证明;
  (五)上年度组织交流活动、技术培训、讲座和服务企业情况证明材料。
  (六)其它需要证明的材料。
  第八条 市级技术转移机构实行网上(http://xmsb.nbsti.gov.cn)申报和书面申报相结合。网上申报完成后,书面申报材料须经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或机构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一式两份报送宁波市科技综合服务中心统一受理。
  第九条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对技术转移机构进行评审,符合条件的认定为市级技术转移机构。
  第十条 被认定为市级技术转移机构的,授予“市级技术转移机构”证书及铜牌。市外高校、研究院所等在宁波设立的技术转移机构被认定为市级技术转移机构的,每家一次性给予15万元经费补助;市级技术转移机构被认定为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按照国家给予的经费补助进行配套支持。
  摘牌后又重新被认定为市级技术转移机构的,不再给予经费补助。
  第十一条 市级技术转移机构补助经费的来源为市级财政科技经费。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向技术交易各方提供政策、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技术咨询、培训交流等方面的服务和技术转移机构自身建设方面的业务性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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