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本章第十四条第(二)项所称服务援助是指专利代理机构为本市在校学生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提供免收国内专利申请代理费的服务。
专利代理机构代理服务援助案件的,按每件专利申请500元的标准由市本级财政给予补助。
第十七条 申请专利代理机构补助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宁波市专利代理机构补助资金申请表;
(二)宁波市专利服务援助申请表,包括学生证明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三)专利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上年度授权发明专利汇总清单;
(五)上年度代理的发明专利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六)上年度专利受理通知书的汇总清单。
第十八条 专利代理机构补助申请由宁波市科技综合服务中心统一受理。
第四章 专利奖励经费资助
第十九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产权清晰的企业,其年度专利授权量超过100件且年度发明专利授权量超过5件,或年度发明专利授权量超过10件的,分别给予10万元的奖励经费资助。
第二十条 对年度发明专利授权量超过50件、100件的本市高校、科研院所,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经费资助。
第二十一条 对年度专利授权量超过1000件、2000件、3000件和5000件的县(市)区,分别给予该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5万元、10万元、15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经费资助。
对年度发明专利授权量超过100件、200件和300件的县(市)区,分别给予该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5万元、10万元和15万元的奖励经费资助。
次年起,专利授权量或发明专利授权量仍在同一档次,不再给予奖励经费资助。对年度专利授权量在5000件以上、且增幅达20%的县(市)区,给予该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10万元的奖励经费资助。
第二十二条 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的专利,且第一专利权人为我市的法人或自然人,分别给予专利权人50万元、10万元的奖励经费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