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市专利示范企业申报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宁波市专利示范企业申报表;
(二)企业专利工作总结。其主要内容包括企业专利管理制度建设、专利信息利用、知识产权奖酬规定、知识产权培训、近两年用于知识产权的费用以及含专利技术的产品销售和收益等情况;
(三)含专利技术的产品销售台帐,该台帐应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销售时间、金额、凭证号等内容;
(四)企业近两年拥有的各类授权专利汇总表及专利证书复印件;
(五)具有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研究开发费用、销售收入数据,并附申报企业向市统计局查询研究开发费及销售收入的联系单;
(六)有关制度复印件(合订本)。
第十一条 市专利示范企业每年申报一次,由宁波市科技综合服务中心统一受理。经服务中心审查合格,按属地由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推荐,递交一式二份纸质申报材料。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商财政部门共同认定。
第十二条 市专利示范企业每两年复核一次,凡复核时不符合第六条所列基本条件的,视为未通过,给予摘牌,并在两年内不得重新认定为市专利示范企业。两年后重新认定为市专利示范企业的,不再给予资金资助。
市级、省级和国家级专利示范企业申报实行逐级推荐的原则。
第三章 专利代理机构补助
第十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从事专利代理服务活动的机构,可申报专利代理机构补助。
第十四条 申报专利代理机构补助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上年度在市级以上管理部门被认定的有效投诉少于2件;
(二)上年度代理服务援助专利申请不少于2件;
(三)上年度由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且授权的发明专利不低于20件,并且增幅不低于15%;
(四)上年度代理发明专利总量占代理总量的比例不低于15%。
第十五条 专利代理机构补助金额按该代理机构代理的、并于上年度授权的发明专利件数计,每件补助1000元;上年度授权发明专利增幅在40%以上的,每件补助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