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居民身份证(或暂住证)、单位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登记证或团体登记证)及复印件;
(二)专利证书及复印件;
(三)申请涉外专利授权资助的,另填《宁波市涉外专利授权资助申请表》。
涉外专利授权资助由所属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汇总并签署意见后报市知识产权局办理。
第二章 专利示范企业资助
第五条 专利示范企业资助是指专利技术产业化效果显著并被认定为市级专利示范企业后享有的资助。
第六条 专利示范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单位,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产权清晰;
(二)企业近两年拥有各类授权专利12件以上(其中,发明专利1件或实用新型专利3件以上),或发明专利3件以上;
(三)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高技术服务业,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达到3%以上;
(四)符合宁波技术和产业政策,企业经营状况良好,近两年连续盈利,企业总销售额年增长10%以上;
(五)企业含专利技术的产品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且含专利技术的产品年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50%以上;
(六)企业专利管理机构、专利管理制度、知识产权奖酬制度、技术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健全,知识产权培训计划和培训方案落实;
(七)企业在近两年中没有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
第七条 新认定的市专利示范企业,给予20万元资助;在新认定的市专利示范企业中,为突出专利技术产业化导向,含专利技术的产品销售额占总销售额在70%以上,且企业总销售年增长率在20%以上的,再给予10万元资助。
列入省级专利示范企业的,补足40万元。列入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补足60万元。
资助资金主要用于企业开展专利管理体系建设及专利保护等工作。资助资金由市本级财政和县(市)区财政各承担50%。
第八条 发明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可申报宁波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具体参照《宁波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
第九条 高新技术企业符合市专利示范企业条件,可获市专利示范企业称号,且可参加省级、国家级示范企业的申报,但不再享受第七条所列省、市专利示范企业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