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科技局关于做好科技管理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通知
(甬科计[2011]28号)
各县(市)区科技局、“四区二岛”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机关各处(室、局):
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推进依法行政,2010年7月20日,省政府发布了《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政令[2010]27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于2010年9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落实《管理办法》,省科技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通知》,市政府印发了《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11]24号),为认真落实省、市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要求,切实做好我市科技系统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的工作,通知如下:
一、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
1、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市科技局备案。
2、各处(室、局)以科技局名义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市政府法制办和省科技厅备案。
3、报送备案时,应提供正式文本、备案报告和制定说明各一份(制定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内容和程序的合法性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