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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宁波市委组织部、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技创新团队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宁波市委组织部、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技创新团队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甬科计〔2011〕53号)


各县(市)区党委组织部、科技局、财政局,“四区两岛”管委会党委组织部、科技管理部门、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
  现将《宁波市科技创新团队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宁波市委组织部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宁波市财政局
二○一一年六月二日

  宁波市科技创新团队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创新团队建设的意见》(浙委办【2008】50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甬党【2010】6号)以及《宁波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精神,加快宁波市科技创新团队(以下简称“创新团队”)建设,规范创新团队管理,更好地发挥人才和科学技术对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支撑引领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团队是宁波市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团队建设管理遵循“自愿申请、择优认定、滚动支持、目标考核”原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科学”程序进行认定。
  第三条 创新团队设立第一层次团队和第二层次团队,每个团队建设周期为三至五年,到2020年全市培育和发展150个科技创新团队。通过三至五年的支持培育,形成一批能够开展综合性科技攻关,攻克关键共性技术难题,开发战略性产品,产业带动和引领作用显著的科技创新人才集聚群体。
  第四条 创新团队每年组织申报、评审一次,由宁波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会同宁波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创新团队认定管理工作,并实施动态监督和考核。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创新团队以本市地域范围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系统和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创新型企业为主体,提倡与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与行业龙头企业高水平应用型专家共同组建既有学科前沿理论功底又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产学研紧密结合的开放性科技创新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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