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档案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 审批类档案按照“SP-区(县)代号-街道(乡、镇)代号-居(村)委会代号-档案袋顺序号”编制档号,按建档时间先后顺序排列,并编制档案目录(见附件二),填写档案袋(盒)封面项目内容及备考表(见附件三)。区(县)、街道(乡、镇)、居(村)委会代号一般为2位数字。
  第十一条 当年形成的日常管理类档案由低保经办机构归档并在次年6月底前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档案部门移交。审批类文件材料应在办理完毕后10日内收集、整理,由低保经办机构归档保管,低保终止3年后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档案部门移交,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档案部门继续保管至低保终止后10年为止。会计档案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计部门保管1年后向本单位档案部门归档。
  第十二条 最低生活保障实施过程中形成的电子文件的整理按照《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 18894-2002)有关规定执行。电子数据应定期做好系统备份。电子文件的保管期限与相关纸质档案的保管期限相同。
  第十三条 低保对象办理转移手续的同时办理“审批类”档案转移手续。转出部门不得扣留档案原件。
  档案的转递必须通过机要部门或从事低保工作的专职人员递送,不得交本人或其他人员携带。接收部门收到档案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
  转入的低保档案可根据接收部门实际情况重新编号,并在档案目录的“备注”栏中标注前次低保档案袋号。
  第十四条 区(县)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低保经办机构应为档案保管提供必要的条件,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配备档案库房和必需的档案设施、设备,确保低保档案的安全。档案库房须符合防盗、防火、防潮、防高温、防光、防尘、防有害气体、防有害生物等“八防”要求,存放音像档案、光盘须配备防磁柜。
  第十五条 低保档案保管期满后应及时进行鉴定。鉴定工作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档案工作负责人主持,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档案部门人员、低保经办机构业务人员及上级民政部门档案人员组成鉴定组,定期对保管期满的低保档案进行鉴定,并提出处理意见。对确无继续保存价值的低保档案,应登记造册,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并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销毁。销毁报告及销毁清册归入全宗卷保存。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