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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档案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8、家庭财产状况证明材料;
  9、养老金领取凭证;
  10、失业保险金领取情况证明;
  11、就业或职业培训情况证明;
  12、接受就业服务承诺书或就业双向承诺书;
  13、劳动手册复印件;
  14、丧失劳动能力鉴定书复印件;
  15、残疾证复印件;
  16、离婚家庭子女抚养费证明复印件;
  17、准予救助通知书存根或不予批准救助通知书存根;
  18、终止救助通知书存根;
  19、救助对象迁移证明;
  20、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低保档案的保管期限
  一、日常管理类档案的保管期限由区(县)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档案部门根据归档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和保存价值,参照国家档案局《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执行。日常管理类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种,定期分为30年、10年。
  二、审批类档案除不予救助的通知书、存根等材料保管期限为6个月外,均自低保终止之日起保管10年。
  三、低保资金的预算、决算、划拨的原始凭证、账簿、财务报表等材料归入会计档案,保管期限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种,定期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等五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结束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九条 低保档案按以下要求进行整理。
  一、日常管理类档案按文书档案的整理方法进行整理,一般以“件”为保管单位,按问题(事由)结合时间进行整理、装订,按年度-保管期限编制顺序号。
  二、审批类档案以“袋”为保管单位,一户一袋(见附件一)。袋内文件材料按件装订,在首页正面右上角编写件号,按照归档范围条款的顺序排列,即办即归。
  三、复审材料应归入审批类档案。历次复审材料如无变化,可仅保留最近一次复审材料;如有变化,应将发生变化的材料与变化记录一并补充归档。
  四、低保对象终止救助后再次享受低保所形成的档案应重新装袋整理、编号,并在档案目录的“备注”栏中标注前次低保档案袋号。
  五、低保资金的预算、决算、划拨的原始凭证、账簿、财务报表等材料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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