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市、区(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低保档案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监督和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低保经办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低保档案工作的具体实施,并接受上级民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监督、指导和检查。
第五条 低保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基层为主的原则。本市低保档案原则上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统一保管,与本单位其他门类、载体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六条 区(县)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低保经办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落实相应的低保档案工作责任部门和档案工作经费,配备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负责低保档案的管理及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第七条 低保档案的归档范围
一、日常管理类
1、低保工作方针政策、规定、制度;
2、低保工作年度计划、总结;
3、低保工作会议记录、纪要;
4、关于低保工作的请示、报告及上级机关的批复、复函等;
5、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从事低保工作人员及社会救助协理员名册;
6、低保工作业务培训材料;
7、社会救助协理员培训材料;
8、社会救助协理员工作考核材料;
9、低保工作对象分类、资金统计等各类统计月报、年报表;
10、低保对象名册、动态管理统计表、年度统计表等;
11、停发、增发、减发低保金的汇总材料:
12、低保金或实物发放名册、清单;
13、低保对象家庭收入和财产及就业变化情况登记表、低保对象再就业介绍登记、低保对象技能培训登记等;
14、低保对象公示材料;
15、被走访低保对象的名单等材料;
16、低保对象迁移证明存根;
17、低保对象来信来访材料;
18、其他相关材料。
二、审批类
1、社会救助调查审批表;
2、低保对象复审材料;
3、低保对象救助申请书;
4、上海市社会救助申请表;
5、居(村)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6、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7、职工工资单(工资领取凭证)或职工收入情况证明及家庭收入其他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