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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档案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促进低保档案科学化管理

  各区(县)民政局、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低保经办机构要加大对低保档案工作的必要投入,建立符合档案安全保管要求的档案库房,配备必要的设施和适应档案现代化管理要求的技术设备,确保低保档案保管安全、管理科学。有条件的单位要逐步开展低保档案信息化工作,使档案工作适应社会救助工作发展的需求。

  四、加强档案队伍建设,提高低保档案服务水平

  各区(县)民政局、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低保经办机构要建立低保档案工作网络,加强档案专兼职人员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低保档案工作水平。市民政局和市档案局将适时对低保档案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要加强低保档案利用和编研工作,严格档案查阅、利用规定,及时做好档案利用实例汇编,不断提高档案工作为社会救助工作服务的水平。

  《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各有关单位在贯彻实施《办法》工作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市民政局救济救灾处和市档案局业务指导处联系。

上 海 市 民 政 局

上 海 市 档 案 局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上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档案(以下简称“低保档案”)管理,维护低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更好地服务民生,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上海市档案条例》、《上海市社会救助办法》以及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县)民政部门以及具体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低保经办机构对城乡低保对象的审核、审批、日常管理和服务中形成的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低保档案是指区(县)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低保经办机构在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核、审批、日常管理和服务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音像(照片、录音、录像)、电子数据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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