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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档案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档案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民救发〔2012〕32号)


各区(县)民政局、档案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民政部办公厅、国家档案局办公室《关于加强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的通知》(民办发〔2008〕2号),加强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维护本市低保对象合法权益,更好地为低保工作服务,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上海市档案条例》、《上海市社会救助办法》以及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有关规定,市民政局与市档案局共同制定了《上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按照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低保档案工作责任

  最低生活保障档案(以下简称“低保档案”)是政府实施低保救助工作的真实记录和重要凭证,是国家档案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障和改善民生具有重要意义。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办法》要求,实现低保对象全部建档、日常管理随时归档、档案整理统一规范、档案保管安全有序、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工作条件逐步改善的工作目标,推动低保档案工作和社会救助工作同步协调发展。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低保档案工作领导,将低保档案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工作计划和目标考核。市、区(县)民政局要积极发挥职能部门作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低保档案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市、区(县)档案局要依法加强对低保档案工作的业务监督和指导;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低保经办机构要把低保档案工作列入本单位整体发展规划,设置档案工作部门,落实档案工作经费和人员,为低保档案工作提供必需的人、财、物保障。

  二、加强制度建设,推动低保档案规范化管理

  各区(县)民政局、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低保经办机构要根据《办法》要求,建立健全和完善低保档案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鉴定、统计等各项管理制度。要根据《办法》规定的档案门类、归档范围、保管期限和归属流向,切实加强低保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移交工作,确保归档文件材料收集齐全,整理规范,归档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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