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实施建筑玻璃幕墙结构安全性论证的通知
(沪建交〔2012〕100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
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市政府77号令)和《关于废止〈关于在建设工程中使用幕墙玻璃有关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沪建交[2012]81号)有关规定要求,现就本市实施建筑玻璃幕墙结构安全性论证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立面改造工程中采用玻璃幕墙的建设工程,均应按照《
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建筑玻璃幕墙结构安全性论证。
二、市建设交通委委托市建设交通委科学技术委员会(简称“市建交委科技委”)组建建筑玻璃幕墙安全论证专家库,并负责组织市立项工程项目的专家论证;区(县)立项的工程项目由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专家论证。
三、本市对建筑玻璃幕墙结构安全性论证的专家实行统一入库管理,论证专家须按规定从专家库中抽取,论证报告内容和格式要求应符合统一规定,专家论证必须严格按照论证程序进行,论证工作须按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集输入相关工程信息。有关专家库管理、专家抽取办法、论证程序、论证报告要求、信息归集要求等,由市建交委科技委另行制定。
四、建设单位在申请委托建筑玻璃幕墙结构安全性论证时,应提交建筑玻璃幕墙结构安全性论证申请表、玻璃幕墙结构安全性报告、玻璃幕墙结构计算书、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表、规划部门审批意见。
五、受理窗口和办理时限。自2012年2月1日起,建设单位申请建筑玻璃幕墙结构安全性论证,应持有关资料到市或区(县)建设行政受理服务部门的受理窗口进行申请。
受理窗口应当场核对申报资料,有缺漏的不予接受申报材料,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补全的材料。受理窗口接受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完成建设单位申报资料的审核,并告知建设单位明确是否受理。对受理的安全论证申请,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建筑玻璃幕墙结构安全性专家论证,并出具专家论证意见。
六、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相关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
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第
十条规定,落实建筑玻璃幕墙结构安全性论证意见。
附件:1、建筑玻璃幕墙工程结构安全性论证申请表
2、玻璃幕墙结构安全性报告编制要求
3、上海市玻璃幕墙建筑工程信息登录表
4、建筑玻璃幕墙结构安全性论证申报资料汇总表
二○一二年二月三日
附件1:
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工程结构安全性论证申请表
建设工程名称
| | 报建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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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地点
| | 所属区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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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使用功能
| | 立项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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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全称
| | 单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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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联系人姓名
| | 办公电话
| | 手机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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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全称
| | 幕墙单位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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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类型
| 新建 □
| 改扩建 □
| 立面改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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幕墙面积
| 外立面总面积: M2
| 玻璃幕墙面积: 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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幕墙构造
| 全玻幕墙□
| 组合幕墙□
| 半隐框□
| 全明框□
| 外包框 (网)□
|
构件式□
| 单元式□
| 双层□
| 点支承
| 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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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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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类型
| 钢化玻璃□
| 夹层玻璃□
|
其他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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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 建设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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