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开展本市既有玻璃幕墙建筑巡查工作的通知
(沪建交联〔2012〕306号)
各区县建交委、房管局、幕墙整治办:
为贯彻落实《关于开展本市既有玻璃幕墙建筑专项检查整治工作的通知》(沪建交[2011]763号)文件的精神,明确整治工作第三阶段的具体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巡查时间
巡查工作分为两个阶段实施:
(一)第一阶段自2012年4月9日起至4月26日止,对浦东新区(不含原南汇地区)、杨浦、黄浦、静安、徐汇、闵行、闸北、虹口、长宁、普陀等10个区的既有玻璃幕墙建筑进行巡查。
(二)第二阶段自2012年5月7日起至5月17日止,对浦东新区(原南汇地区)、宝山、嘉定、青浦、松江、奉贤、金山、崇明县等8个区(县)主要城镇的既有玻璃幕墙建筑进行巡查。
二、巡查范围
本次巡查以随机抽取方式为主,在各区(县)统计报送建筑总量和市幕墙整治办汇总统计的各区建筑总量中随机抽取30%,市巡查组沿途另增加随机检查量5%,同时对各区县上报的35个存在严重隐患的玻璃幕墙建筑实施逐一检查。
三、巡查内容
本次重点巡查以下内容:
(一)对区县建设、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前阶段整治工作情况开展检查;
(二)对业主及受委托的物业服务单位落实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三)对玻璃幕墙建筑中的开启窗安全质量状况、胶密封条和结构胶状况、玻璃安全质量状况、受力构件安全质量状况、雨水渗漏状况五个方面重点检查。
四、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建交委、房管局、幕墙办应落实本区(县)巡查联系工作人员,各区联系人员应保持电话畅通。同时,应根据本区被巡查项目的实际工作量,落实安排巡查车辆。
(二)各区县幕墙整治办在市巡查工作开展前,应向业主或受委托物业服务单位发放《告知书》,力争发放率达到100%。
(三)本次巡查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发现存在各类隐患的玻璃幕墙建筑,巡查人员应当场开具《上海市既有玻璃幕墙建筑巡查整改通知单》,并责令业主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