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本市郊区违法搭建整治与长效管理的意见
(2006年6月29日沪府办〔2006〕35号文发布,根据2012年3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制订的上海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法的通知等三件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修改)
为了进一步推进“三个集中”,促进社会主义新郊区新农村建设,实现城乡统筹发展,现就加强本市郊区违法搭建整治与长效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加强郊区违法搭建整治,要以建设现代化国际大都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总体目标,体现建设社会主义新郊区新农村的要求,通过落实土地、规划、住房管理长效机制,维护来沪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各区县要充分认识加强违法搭建整治与长效管理的重要性,着力提高基层组织和广大干部群众的认识,把加强违法搭建整治与长效管理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郊区新农村的重要内容,以“依法整治、合情合理,疏堵结合、积极稳妥,解决问题、确保稳定”为原则,精心组织,扎实推进,切实解决存在问题,形成长效管理机制。
二、严格执法,强化日常管理
各区县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整治违法搭建工作机构,组建专业队伍。建立基层违法搭建信息采集和日常巡查制度。以村为单位,设立1-2名郊区土地综合协管员,并纳入全市万人就业项目。
对新发现的违法搭建,由乡镇政府派员上门劝诫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未自行拆除的,根据违法搭建类型和实际情况,涉及违法占地的,由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予以查处;不涉及违法占地的,由乡镇政府按照《
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
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的规定,进行查证和认定,并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的决定。当事人逾期不拆的,由乡镇政府组织力量依法强制拆除。
三、采取综合措施,加强来沪从业人员服务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