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2000年6月9日沪府办发〔2000〕24号文发布,根据2012年3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制订的上海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等三件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修改)
第一条 为加大河道整治力度,提高本市防汛能力和生态环境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
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以下简称河道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下简称缴费者),均须按本办法规定缴纳河道管理费。
第三条 河道管理费按当年实缴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的0.25%征收。
第四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河道管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并委托市和区县税务部门统一代收。缴费者应在申报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同时,随税款流程一并申报缴纳河道管理费。征收部门可按河道管理费实收数额的1.5%,提取征收费用。
第五条 河道管理费是河道治理的专项资金,必须用于河道修建维护和管理支出。
第六条 财政部门每年按上年河道管理费的实收数额,在安排预算中相应安排河道整治经费。
第七条 河道管理费可作为缴费者的生产经营费用计入成本。
第八条 征收的河道管理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河道治理。每年年初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河道治理总体规划,向市财政部门报送年度河道管理费使用计划,由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按正常拨款渠道拨付资金。河道管理费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