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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做好2012年内陆渔船渔工及海(淡)水养殖渔工互保试点工作的通知

  3.互保金额:按照每艘渔船的船质、船龄和功率估算其实际价值,在实际价值的60-80%范围内确定互保金额。
  4.互保费率:
  钢质渔船,船龄5年以下0.7%,5-10年0.88%,10年以上1.05%;木质渔船,船龄5年以下1.05%,5-10年1.17%,10年以上1.29%。
  5.赔偿标准:钢(铁)质渔船按互保金额的95%赔付,木质渔船按互保金额的90%赔付。
  6. 入会参保方式:采取多种形式组织渔民入会参保。
  7.政府扶持政策:省级财政补贴保费30%;市级财政补贴保费5%,会员承担65%,有条件的市、县(区)可适当增加比例。

  附件2:
  2012年内陆渔船渔工及海(淡)水养殖渔工保险计划表

    

序号

类 别

 

地 区

捕捞渔

船 数

渔船上 

渔工数

海水养殖渔 工 数

淡水养殖渔 工 数

备 注

1

合 计

1758

3729

 

70

 

2

南平市合计

1048

1830

 

 

 

3

延平区

830

1600

 

 

 

4

顺昌县

86

98

 

 

 

5

建瓯市

110

110

 

 

 

6

建阳县

22

22

 

 

 

7

龙岩市合计

 

499

 

70

 

8

三明市合计

710

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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