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2012年内陆渔船渔工及海(淡)水养殖渔工保险方案
2.2012年内陆渔船渔工及海(淡)水养殖渔工保险计划表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
附件1:
2012年内陆渔船渔工及海(淡)水养殖渔工互保方案
一、渔工人身意外平安伤害险
1.开展地区:内陆渔船上渔工、龙岩市淡水养殖渔工;龙海市、连江县海水养殖渔工。
2.互保责任:
⑴在互保期间内会员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残疾或烧伤,福建省渔业互保协会按照互保条款约定给付互保金。
⑵在互保期间内会员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按照互保条款约定补偿意外伤害医疗费用。
3.互保金额:每人70000元或100000元(由会员选择),其中:意外伤害医疗费互保金额4000元或6000元。
4.互保费:保额70000元的保费100元;保额100000元的保费140元。
5.赔偿标准:
⑴死亡的赔偿金额以互保金额为限,伤残的按《渔工人身平安互保伤残程度与互保金给付比例表》标准赔偿。
⑵失踪者自发生事故之日起,期满30天,按互保金额全数赔付。但若失踪者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并未死亡,则必须金额退还已赔付的保险金。
⑶渔工因意外事故受伤必须就医者,协会根据医院发票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标准,每次事故扣除免赔额后按80%赔偿医疗费用,但累计赔偿金额以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互保全额为限。
⑷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免赔额400元或600元。
6.入会参保方式:尊重渔民入会参保意愿,采取多种形式组织渔民入会参保。本互保实行记名投保,若中途变更会员,应及时到当地协会办事处办理变更手续。
7.政府扶持政策:省级财政补贴保费30%;市级财政补贴保费5%,会员承担65%,有条件的市、县(区)可适当增加比例。
二、渔船互保
1.开展地区和互保标的:南平市、三明市捕捞渔船。但渔船上的渔网、货物、燃料、用具、备用机件、渔获物、给养品及船上人员的私人财物不在互保范围之内。
2.互保责任:本互保为全损险,互保渔船在保险期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互保渔船的全损,协会按照本互保的赔偿标准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