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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下达2012年海洋与渔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的通知


  三、强化安全预警应急处置。一是完善预警应急救援机制。要针对季节特点和安全生产实际,突出重点,做到春防雾、夏防台、秋冬防风浪、节假日防渔船载客。特别在寒潮、大风、大浪和大雾等极端天气多发时期,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海洋预报台要密切关注天气和海浪变化情况,及时通过岸台、广播和手机短信等渠道将大风、海浪和风暴潮等灾害性气象预警信息通知到渔船,并督促渔民高度重视,提高警惕,及时采取相关安全防范措施。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应急处置工作机制,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强化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接到险情报告,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保证一旦发生水上事故能够得到迅速控制和有效救援,将损失降到最低。二是强化渔船编组联队。要充分发挥当地乡镇、居委会、渔村、渔业协会等机构和群众性组织的作用,积极引导渔船严格落实编队联组航行、作业制度,保证同出同归,进一步提升海上自救互救能力。三是健全完善海上渔业安全应急指挥、渔船自动识别和渔船信息化管理“三网合一”系统,加快整合沿海设区市、县及重点渔港共75个指挥平台的海上安全应急救助系统,以进一步强化对渔业船舶的安全监管,提升海上安全应急救助管理水平和能力。四是加强和规范事故调查处理。要根据省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渔业船舶水上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意见》(闽海渔〔2012〕92号),进一步规范明确有关事故报告、事故调查、事故处理的程序和内容,使渔业安全事故的立案调查落实到位,违法违规责任人得到应有的惩处。

  四、强化渔业安全基础建设。一是进一步加强渔船安全源头监管。要严格船舶检验,加大对基层船检业务的指导,44.1千瓦以上必须按检验规则要求实施实船检验。要严格渔船修造厂和救生筏许可制度,加强对规模较大、造船质量较好企业的认可,加大对救生筏质量的检查,进一步规范救生筏的安装和使用,做到“有效配置、准确安装、正确使用”。同时,根据农业部的工作部署,加快推进标准化船型建设。二是继续开展渔船“小改大、木改钢”工作,进一步提升渔船抗风浪和安全航行能力,消除安全隐患。三是探索建立渔船交易中心试点,为全省推广渔船交易中心奠定基础。建立规范、有序、健康的渔船交易市场,有利于渔业安全生产、渔业资源的养护、渔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渔区社会的和谐、安定。四是继续做好一线渔港监督机构的设置工作。要在人员招聘和培训上把好关,确保上岗到位后,能切实履行职责。要积极争取资金的支持。一线渔港监督机构的筹建涉及办公场所租用、办公设备和执法装备购置等各种经费开支,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当地政府的沟通协调,积极争取资金支持,确保一线渔港监督机构设置后能够正常、及早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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