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下达2012年海洋与渔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的通知
(闽海渔〔2012〕133号)
各设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厅属企事业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12年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的通知》(闽政文〔2012〕114号)要求,结合我省海洋与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现就下达2012年全省海洋与渔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省厅的具体实施方案和工作部署,对照标准和要求,制定方案、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将开展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与全省开展落实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和渔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评有机结合起来,促使渔业船舶落实主体责任,实现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渔业船舶达标,进一步提升我省渔业船舶本质安全水平和安全监管能力。要严格按照省厅渔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工作范围、达标时限、达标等级、工作重心和考核要求,不断促进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法制化,确保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取得实效。对尚未开展标准化创建活动或开展不力、进展缓慢的,要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的手段督促其尽快启动实施,加快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进度。省厅将渔船标准化建设作为各单位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评的重要内容加以推动,所占比重为30%,确保在年内实现全省80%以上渔业船舶达到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其中184KW以上渔业船舶全部达到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的目标任务。同时,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渔业安全生产“当地政府属地管理、行业部门监管和船东责任主体”的责任机制,真正把渔业安全生产纳入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总体规划,真正做到渔业安全生产工作与其它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
二、强化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一是继续深化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深入排查、治理渔业船舶安全隐患,加大港口检查和海上巡查力度,重点抓渔船编队生产、值班瞭望、职务船员配备、船员持证上岗、船载终端开启等制度的落实情况,禁止有隐患的渔船带病出海生产。二是开展安全大检查工作。在重点时段、重点水域适时集中开展渔业安全监督检查,排查安全隐患,有针对性地对重点部位、重点环节进行检查,特别要严肃查处渔船超航区、超风级、超载航行作业以及不按规定实施法定检验、进出港签证等行为。同时,结合农业部、国家安监总局和上级有关部门的工作部署,认真组织开展“护渔2012”、“打非治违”以及“三无”船舶清理整顿等专项行动,进一步规范海上安全生产秩序,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渔业生产经营行为,切实解决影响和制约渔业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坚决遏制和有效防范重特大渔业安全生产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