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材料是否完整规范;
(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三)是否与国家政策及上级机关文件精神相冲突;
(四)是否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
(五)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格式、用语是否规范。
第十四条 厅法制工作部门应在收到规范性文件草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提出审核意见,并向主办单位反馈。
厅法制工作部门对规范性文件草案的主要内容有异议,或者认为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条件不成熟的,经其分管厅领导同意,可以提出缓办或者重新起草的建议。
第十五条 通过初审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及草案说明,由主办单位报其分管厅领导审阅同意后,提交厅长办公会审议。
经审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单位按照公文处理流程办理,经其分管厅领导审核后,呈送厅长签发。
第四章 公布和备案
第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属于《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重点公开的事项之一。规范性文件印发后,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统一由厅办公室或主办单位通过本厅网站、报刊等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布,方便群众查阅、参与和监督。
未向社会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十七条 主办单位应自规范性文件印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规范性文件的正式文本、起草说明一式八份送交厅法制工作部门。
第十八条 厅法制工作部门在规范性文件印发之日起15日内,按有关规定向省政府和司法部报送备案。
报送备案的材料包括:备案报告、正式文本、起草说明及电子文本。
第十九条 厅法制工作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本厅上一年度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省政府和司法部。
第五章 评估、修改和清理
第二十条 规范性文件公布实施后,所涉事项的业务处室应加强监管,及时了解、掌握、评估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确保规范性文件的正确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