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起草和论证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由厅业务主管处室或厅直属单位负责起草。内容涉及多个处室的,由主办处室牵头起草,有关单位参加。综合性、法律性较强的规范性文件由厅法制工作部门牵头起草,有关处室参加。
负责或牵头起草工作的业务主管处室、厅直属单位、法制工作部门为该规范性文件的主办单位。
第七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包括起草规范性文件草案和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说明。
规范性文件草案一般包括: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主管机关、具体规范和工作程序、施行日期等。
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说明主要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制定依据、起草过程、对主要问题的协调情况、主要内容及重点条文说明等。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符合公文管理有关规定,并符合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
(一)规定的事项属于本厅的法定职权范围;
(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规定本机关的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应当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四)表述和用语规范、准确、简练,做到结构严谨,逻辑严密,条理清晰;
(五)应当注明有效期,有效期一般不得超过5年。
第九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规范性文件草案可以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听证会,在部门网站公开等形式,广泛听取有关单位、专家和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厅内有关单位业务的,应当事先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协商不一致的,应当列出各方主要不同意见,由主办单位报请分管厅领导协调。
第十一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文件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内容进行调研论证。
第三章 审查和决定
第十二条 主办单位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经处室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后,连同起草说明、制定依据、征求意见情况等有关材料,报送厅法制工作部门进行初步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