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司法厅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则》的通知
(闽司〔2012〕141号)
省监狱管理局、厅劳教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
《
福建省司法厅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则》已经厅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Ο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工作,提高我厅规范性文件质量,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厅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为实施行政管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第三条 以福建省司法厅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起草、论证、审查、发布、备案、修改和清理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 下列文件不适用本规则:
(一)规范本厅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纪律的文件;
(二)表彰、奖惩和人事任免的决定、通报、通知;
(三)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报告;
(四)转发上级文件,且没有增加设定权利、义务关系的通知;
(五)会议通知、会议纪要;
(六)对具体事项的公告、通告、通知、意见、批复、函以及行政处理决定;
(七)其他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或者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以厅党委、纪委、厅办公室、厅机关各处室名义制定的文件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不适用本规则。
第五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立足司法行政工作实际,遵循法制统一原则、职权法定原则、职权与责任相一致原则、民主公开原则和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