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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强化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0月10日,实施日期:2011年10月10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强化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川地税发〔2010〕42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有关规定,现对《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强化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川地税函发〔1997〕146号)作如下修订:
  删除第一、三、四条。
  修改后的正文附后,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附件: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强化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川地税函发(1997)146号 2010年3月10日修订)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强化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7〕6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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