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0月10日,实施日期:2011年10月10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保险公司营销人员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川地税发〔2010〕39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54号)有关规定,现对《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保险公司营销人员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川地税函发〔1998〕297号)作如下修订:
第二条修改为“二、费用的扣除。保险公司雇员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扣除法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税款;保险公司营销员的佣金是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对佣金中的展业成本,不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佣金中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