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自查自纠阶段(4月1日至4月7日)。各法人机构对照排查内容和标准,认真进行风险自查,全面查找风险隐患和薄弱环节。自查自纠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报告,报送同级政府和相应监管、主管部门。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和市行业监管、主管部门要组织、指导和督促各法人机构切实搞好自查自纠。
(三)重点抽查阶段(4月8日至5月15日)。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根据行业性质和特点对法人机构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检查,其中,对全部银行业法人机构和融资租赁公司进行检查,对其他法人机构行抽查。上市公司抽查比例为10%-20%,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抽查比例为50%左右。市监管行业、主管部门对各法人机构自查自纠和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抽查检查情况进行复查。必要时,市政府组织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进行交叉检查。
(四)整改提高阶段(5月16日至6月30日)。对排查出的风险隐患和问题,要认真研究分析,逐一限期整改,堵塞风险漏洞,消除风险隐患。对排查发现的共性问题,要本着“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原则,加强机制、体制和制度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风险管控长效机制,有效防范和减少风险事件的发生。
(五)总结验收阶段(7月1日至7月10日)。排查工作结束后,由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和市行业监管、主管部门分别对本辖区和本行业排查整改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写出总结报告和工作建议,于7月5日前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总结汇总后报市政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金融办、人民银行潍坊市中心支行、潍坊银监分局、市保险业协会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全市地方金融风险排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金融风险排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调度。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和市行业监管、主管部门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加强对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落实责任分工。风险排查工作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进行。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是防范辖区金融风险、维护地方金融稳定的第一责任人,要对本辖区风险排查工作负总责。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全面组织好辖区地方金融机构、上市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风险排查工作,并负责制定本辖区民间融资组织风险排查具体方案,引导民间融资阳光化、规范化发展,切实防范、化解民间高利贷等风险隐患。市行业监管、主管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工作职责,加强对本行业风险排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督查,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市金融办在发挥好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作用、搞好组织协调的同时,具体负责全市上市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排查工作的方案制定和组织实施。潍坊银监分局负责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排查工作的方案制定和组织实施。人民银行潍坊市中心支行要从政策指导、技术支持等方面给予大力配合。市商务局负责对全市典当行和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排查工作。市公安局负责对非法集资活动的排查工作,严厉打击各类金融违法犯罪活动。市工商局要配合做好全市民间融资中介组织风险排查工作。市委宣传部要加强宣传引导,为风险排查工作的顺利进行营造良好舆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