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潍政办发〔201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
《潍坊市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2月29日第二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Ο一二年四月五日
潍坊市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的监督管理,提高资源市场化配置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山东省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所有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是指全市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和经授权的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公共资源管理部门)拥有、控制或者管理的下列专有性、公益性资源:
(一)国有土地、海域、矿产资源、内河湖泊、地表水、地下水等国有自然资源;
(二)供水、供热、供气、出租汽车、公共交通线路等行业的特许经营权;
(三)政府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
(四)机关、事业单位资产以及罚没物品的处置权;
(五)世界自然文化遗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政府投资建设的风景名胜区开发经营权;
(六)政府举办的广播电视机构占用国家无线电频率资源取得的广告收益权;
(七)政府投资建设的各类公共设施的开发权、使用权、冠名权、广告权、特许经营权;
(八)政府投资建设的道路、公共场地设置的停车泊位;
(九)政府性资金的银行开户特许权和存款数额、期限特许权;
(十)其他公共资源的经营使用权。